中、大型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为了表明船舶的位置、性质、工作状态、拖带情况等,必须装设各种信号设备,作为联络信号之用。船舶航行信号灯系统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部分,是保证船舶在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照明系统。根据船舶避碰规则,船上必须装设的航行信号设备有船舶航行灯、信号灯和雾笛。在现代化先进的船舶上航行灯系统统包括前桅灯、后桅灯、左右舷灯、苏伊士运河灯、巴拿马操舵灯等。信号灯的种类很多,比如操纵能力受限灯、失控灯、球鼻艏警戒灯、螺旋桨警戒灯、苏伊士运河灯、巴拿马操舵灯等。航行灯及信号灯的具体安装位置及光照角度、亮度均有特殊要求。
航行灯包括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安装的颜色和角度要求如下:
前、后桅灯:白色、水平光弧总角度为225°,能见距离6n mile。
左舷灯:红色,水平光弧总角度为112.5°能见距离3n mile。
右舷灯:绿色,水平光弧总角度为112.5°,能见距离3n mile。
尾灯:白色,水平光弧总角度为135°,能见距离3nmile。
前、后锚灯:白色,水平光弧总角度360°,能见距离3n mile。
在夜间航行时,如果我们只看到某船的尾灯,说明本能在该船的后方;如果同时看到某船的红绿灯,说明本船在该船的正前方;如果只看到某船的红灯(或绿灯),说明本船在该船的左方(或右方)。同时,还可以根据前后桅灯在不同时刻的位置变化,判断出该船的航行方向。
对航行灯的要求:
1)航行灯应具有防水功能,灯头应具有防止自行松脱的结构。航行灯应采用双丝灯泡(或双层灯泡),其控制箱应在驾驶室内,控制箱上的开关、指示器应有铭牌,以说明其用途。航行灯的电缆紧固、填料函的密封、灯罩、灯泡应完整,接地良好、可靠。航行灯线路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0MΩ。
2)应在航行灯控制箱上或驾驶室的适当位置设置转换开关,以能对供电电源进行转换。每1 盏航行灯均应由安装在驾驶室内易于接近位置上的航行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应在这些分路的每个绝缘极上用安装在该控制箱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和保护。
3)航行灯控制箱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如设置临时应急电源,航行灯控制箱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应急充放电板供电。
4)应设有在每1 盏航行灯发生故障时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的自动指示器,如采用与航行灯串联连接的灯光指示,则应有防止由于信号灯故障而导致航行灯熄灭的措施。并应设有航行灯控制箱电源故障的听觉和视觉报警。
5)航行灯控制箱可扩展至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信号灯供电,其他用电设备不应接入该控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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